
该案件中,原告是工程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项的结算金额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工程进度的确认单以及一些往来的函件。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关于工程实际完成量的详细核算资料以及工期延误是由被告原因导致的直接证明。
汪能文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被告方的相关银行流水,以此来核查被告支付工程款的真实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拖欠行为。其次,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和测量,收集工程实际完成量的数据,形成详细的报告。同时,梳理双方往来的邮件、函件等书面材料,从中固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提供材料不及时等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此外,还找到了当时参与工程建设的多名证人,对他们的证言进行固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工程实际完成量的报告,被告质证称该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委托作出,不具有客观性。汪能文律师回应指出,报告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现场勘查得出,且有详细的测量数据和计算依据,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证人证言,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汪能文律师则强调证人都是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他们的证言能够真实反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情况,且多个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具有可信度。对于银行流水,被告辩称部分款项的支付与本案工程无关。汪能文律师通过详细的账目分析和往来函件的印证,证明这些款项就是针对该工程的支付,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按照实际工程完成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涉及金额上亿元。
汪能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方法论为:优先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函件等;优先申请调查令获取对方的关键财务信息;优先固定证人证言以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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