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因保修金返还产生了激烈争议。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条件未成就,理由是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且工程未通过其合格验收,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
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杨静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杨静律师2020年正式执业,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律师执业经验和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杨静律师接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的《工程验收证明单》和《工程结算书》。杨静律师凭借自己在法院工作期间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在一审中,杨静律师指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完成案涉装修工程,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施工完成情况在《工程验收证明单》中进行了确认,双方也进行了结算并预留了工程质保金,且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也已交付使用。而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主张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认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杨静律师继续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据理力争。她强调,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已满,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某花园扣款明细表可见,双方对工程中的质量已进行了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现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偿还保修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充分,予以维持。杨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回了装修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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