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田X与被告陈X本是夫妻。二人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前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陈X名下,房贷也由陈X偿还。20XX年,田X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以陈X擅自售房且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房产。面对这一复杂的婚内财产纠纷,陈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代理应诉。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他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专注于襄阳本地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尤其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等六大核心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深知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产购买于婚后且双方认可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依法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他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核心问题——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这体现了他精准的专业研判能力,能够快速精准梳理案件焦点,预判案件走向。
在庭审中,龚傲冬律师有效质疑原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产”,但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龚律师指出这些问题,使得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他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筑牢了基础。同时,龚傲冬律师强调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对财产状态的影响。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成功阻止了原告通过婚内分割诉讼变相达到离婚财产分割的效果,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被告对房产的控制权,还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成本,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均由原告负担。
龚傲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他精准定位法律障碍,高效应对庭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裁判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也在襄阳本地民商事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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