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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新证据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的适用是程序关键点。再审申请人常试图凭借新证据扭转原审判决,而法院则需依据法律严格审查新证据是否足以启动再审。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此次接手最高院再审案,他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驳回对方再审申请奠定基础。
密齐光接案后,迅速查阅了原审的全部卷宗。2011年执业至今,密齐光承办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经验深厚。他仔细研究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再审事由,包括付款数额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审计与评估问题以及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争议点。
20XX年X月X日,密齐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他指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针对付款数额认定问题,密齐光依据双方协议和相关证据,说明原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于税金支付责任,他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案涉税金应由房产开发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后,要求密齐光进一步说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为何不能影响原判决。密齐光于20XX年X月X日补充提交书面意见,详细阐述新证据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关联性,强调新证据无法改变原判决的结论。他还附上类似案例的最高院裁定,证明在类似情况下,新证据不足以启动再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密齐光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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