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是杨大爷,被告是肇事司机蒋某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杨大爷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
杨大爷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但缺少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以及能充分证明其存在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
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工作。针对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律师结合杨大爷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杨大爷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购买的药物和器具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在主张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时,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争取合理赔偿。在残疾赔偿金方面,律师按相关标准准确计算并获法院全额支持。对于鉴定费,律师主张由侵权人承担。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退案。律师以病历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回应,坚持原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最终法院采纳原鉴定意见。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公司以“药房买药不认可”等理由拒赔,律师用出院医嘱反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杨大爷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从病历资料中挖掘事实、以医嘱确定费用合理性、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权益的方法论,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案件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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