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到欠款。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成了“空壳”,卢某的债权眼看就要陷入绝境。在这种情况下,卢某决定维权,将该公司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能否向其追索债权?
争议点拆解
关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是否担责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该公司在强制执行阶段确实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卢某的债务。
双方主张:卢某主张,公司无财产偿债,而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张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则辩称,公司是独立法人,自己不应为公司债务负责。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张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能否追索债权
法院查明:经调查,张某确实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双方主张:卢某认为,因为张某未全面出资,导致公司无力偿债,自己有权向张某追索债权。张某则称,自己的出资情况与卢某的债权无关。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卢某的主张,认为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也不是一纸空文。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卢某有权向其追索债权。
整体判决结果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当遇到公司欠债却无财产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别轻易放弃。可以去查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能依法向股东追讨债权。平时在和公司做生意时,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公司股东的出资状态,降低风险。
这起案件中,卢某在公司无财产执行的困境下,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实现了债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追索债权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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