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为了业务需要,通过一些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一开始获取的信息总量达到了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甲后续只是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没有促成实际业务,也没有从中获利,后来还把留存的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甲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了入罪标准。而甲这一方,承认了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甲觉得自己确实购买了信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也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甲主张购买信息是为了企业经营需要。然而,甲在陈述信息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行为。这就导致甲使用信息的用途不能被界定为合法使用。关键证据就是甲购买信息的记录以及他关于信息用途的陈述。正是因为“挂靠”这一用途的存在,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由于甲使用信息的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甲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因此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过,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而且他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行为也体现了悔罪表现。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决定对甲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
本案由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一定要谨慎。不要以为只要是为了业务需要就可以随意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确保使用用途的合法性。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因为一些违规行为而触犯法律。同时,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要及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甲原本面临着可能的实刑处罚,但最终在赵骄虎律师的努力下获得了缓刑。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能力。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在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办理本案时,他前期积极争取不起诉,虽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他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的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正是由于他多年来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的经验积累,让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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