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擅长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代理民商事案件标的总额过亿元。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中,原告陈先生与被告赵先生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约定按月结算货款。为保障债权,陈先生与被告赵先生、刘女士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以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地下室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对账,被告赵先生欠付货款80124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却未支付。二被告曾为夫妻,离婚时约定抵押房屋归赵先生所有,债务也由其承担。
案件最初,陈先生掌握了购销合同、对账单、提货明细、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基本能证明欠款事实及抵押权的合法性,但在庭审中仍需进一步固定和确认其效力。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整理。他确保购销合同清晰明确地显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账单准确无误地记录了欠款金额,提货明细能充分证明货物的交付情况,抵押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完整地证明了抵押权的设立。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赵先生对欠款、抵押及离婚事实均无异议,但以资金困难为由进行抗辩。王永军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强调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指出被告不能以资金困难为由逃避付款义务。由于被告刘女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永军律师依据现有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给付原告货款801240元,并按年利率4.65%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同时,原告对案涉抵押房屋及地下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王永军律师的方法论是对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和固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的抗辩,结合法律规定有力回应,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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