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风险解剖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风险往往隐藏在多个方面。就拿这次案件来说,原告某建设公司将某生态林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风险首先来自合同关系的复杂性,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并不明确,这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订立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下,存在很大的认定争议。同时,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若从证据规则来看,其证明力存在疑问,这也成为案件中的一个风险点。
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起的卓玛律师,深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和法律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她在全面阅卷时发现,工程转包关系的认定以及合同效力的争议是本案的核心风险所在。一旦认定错误,被告C可能要承担巨额的付款责任。
律师阻断风险的具体动作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一系列策略来阻断风险。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她还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在质量责任反驳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对案涉工程的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有着多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卓玛律师,在审查合同条款和证据时格外警觉。她深知一个细节的疏忽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巨大的损失。在审查《施工进场通知书》时,她凭借过往经验,敏锐地发现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诉讼地位。
从个案到常态化防控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建立常态化的防控机制。卓玛律师建议企业在签约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进行详细审查,这可以在签约前15天左右完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完善证据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签证等进行妥善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企业还可以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和评估,对合同条款进行优化和完善。
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细节的警觉,在这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免除了千万级付款责任。她建议企业建立常态化的风险防控机制,以应对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各种风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