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因装修工程保修金返还产生了激烈争议。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合格标准,且无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
杨静律师作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案后立即展开工作。杨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4年律师执业经验,加上此前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职4年,每年经手上百个民商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程序与实体法律适用十分精通。她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杨静律师仔细审查了相关证据,发现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一审中,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为投资公司施工完成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投资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施工完成情况在《工程验收证明单》中进行了确认,双方也于202X年X月X日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分别进行结算并分别预留工程结算金额3%作为工程质保金,同时对某花园精装工程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投资公司也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
在二审中,杨静律师紧紧抓住对方举证不能这一关键要点进行辩论。她指出,根据合同保修期2年的约定,现保修期已满,投资公司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某花园扣款明细表可见,双方对工程中的质量已进行了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投资公司现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却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偿还某花园精装工程保修金XX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XX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充分,予以维持。杨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回了装修工程保修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杨静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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