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一起以企信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把杨的776,096元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且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这就引发了纠纷。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杨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还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三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还款。被告王则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称工人工资和材料费还未付清。同时,被告还主张自己是被胁迫签字的。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代理律师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针对被告“被胁迫签字”的主张,律师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进行驳斥。而对于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指出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定三方协议系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了公平原则,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所以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关于利息,法院依法将其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而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这个案子由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资金往来的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条款内容,特别是付款条件等关键事项。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账目记录、协议等,以备不时之需。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的案件中,原告成功追回了投资款及利息,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李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能够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精准地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他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这种跨学科的知识背景让他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更加游刃有余。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就有130余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全面梳理证据,有力地驳斥被告的主张,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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