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商事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涌现,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张腾林作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法学研究生学历,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事和民间借贷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主体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王X出资22万元欲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然而被告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由于具备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张腾林律师在一审时,围绕核心诉讼请求,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组织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王X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一审法院采信相关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理由。因为张腾林律师有在法院工作的经验,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专业抗辩,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识别重复起诉,构建证据链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的银行转账系借款,要求鹿X偿还。鹿X辩称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案涉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由于张腾林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要点,她首先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
同时,张腾林律师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她亦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其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在法院工作的经验以及丰富的实践阅历,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高效解决了商事和民间借贷纠纷。她的专业能力为处理同类实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尺,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