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崔X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张晨阳律师一场艰辛且卓有成效的辩护之旅。
2023年,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崔XX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崔XX委托张晨阳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张晨阳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初步判断崔XX在案件中的作用可能并非主犯,有争取从轻处罚的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规定,她认为若能证明崔XX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便有机会为其减轻刑罚。
为了掌握案件全貌,张晨阳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要从众多涉案人员的口供和繁杂的资料中,找出能证明崔XX从犯地位的关键证据。她反复比对各被告人的陈述,结合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确定崔XX仅起介绍作用,未参与贷款资料伪造、贷款办理等核心环节。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崔XX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公诉机关认为崔XX应受到严厉惩处,而张晨阳律师依法出庭为崔XX进行辩护,提出了一系列专业辩护意见。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她指出崔XX在本案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案发后崔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再者,崔XX已将涉案非法获利1万元退还被害银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最后,崔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正是在对崔XX在犯罪中作用的精准分析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运用这一环节上,张晨阳律师扭转了局面。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认定崔XX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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