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某海产公司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后,辩称原告龙XX的损失绝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虚假陈述之外的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抗辩给原告带来了程序劣势,使得原告想要获得赔偿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XX律师(化名)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的大部分损失是由其他因素导致。法官归纳的焦点为:原告的损失是否完全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是否应扣减所谓“系统风险”或其他因素。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总结出一套精准的诉讼策略: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因果关系及赔偿比例为基础,重点论证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的直接关联。
徐晓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详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他指出,买入均价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持股12,300股,差额损失60,147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各60.15元,合计损失60,267.3元。按照系列案已确定的30%赔偿比例,被告应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的18,067.56元完全合理。
针对被告“大部分损失由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指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独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对原告损失造成实质影响,且生效平行判决已确认因果关系成立,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显得有些不知所措,无法再提出有力的反驳观点。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某海产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照系列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30%),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18,067.56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全额支持。
虽然本案原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损失计算。徐晓律师提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旦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主张赔偿。即便案件情况复杂,专业律师仍能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证据组织,为投资者争取公正的赔偿结果。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徐晓律师告知当事人,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为当事人保留合法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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