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大型建筑集团公司在庭审中抛出多重抗辩,给原告建材经营部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被告主张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若法院严格按照合同字面条款裁判,原告将面临货款难以认定、违约金极低的不利结果。就在此时,吴震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开始了这场艰难的诉讼。
吴震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结算单效力认定、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关系、违约金是否过低应予调整这三大问题上。吴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运用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来应对这些问题。
针对结算单效力问题,吴震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指出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他详细阐述了合同中关于指定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的条款,强调该指定人员的签字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当被告拒不申请笔迹鉴定时,吴震律师进一步说明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促使法院直接认可结算单效力,锁定了欠款金额。被告代理人在吴震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显得有些局促,试图寻找其他理由反驳,但在严密的逻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对于“先票后款”的抗辩,吴震律师指出被告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他列举了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的事实,说明被告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此时,被告代理人沉默片刻,似乎在思考如何回应,但最终也未能提出有效的反驳观点。
在违约金调整方面,吴震律师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2%,远低于资金占用成本,依法应予调整。他通过详细的计算和分析,向法庭展示了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显著提升了债权实现价值。被告代理人在听到法院的这一认定后,微微皱眉,露出无奈的神情。
此外,本案涉及两个经营部混合结算,吴震律师清晰剥离两笔交易金额,准确得出本案欠款,与法院认定完全一致,确保本金全额支持。从证据整理、庭审辩论到法律适用,吴震律师全程专业把控,在简易程序内快速胜诉。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虽然本案已经胜诉,但吴震律师也提醒原告,如果被告在执行阶段出现问题,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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