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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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一、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民法典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民法典新添的内容。

亲属之间彼此收养子女,主要是出现在那种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中。这种情况下,夫妻很想要有一孩子,但是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只愿意收养那种与自己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孩子,于是在民间收养中就出现了血亲之间收养的情况,当然这与我们说的那种过继,其实也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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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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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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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考虑到我国民间的收养习惯,收养法对亲属之间的收养做了放宽限制的规定。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们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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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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