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杨XX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22日,杨XX与同乡杨XX到广东广州,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同年9月17日,他又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上线,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核心争议点:
1.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但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2.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对于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依据是其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矛盾。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对于是否构成自首,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被告人谭XX和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核心争议点:
1.谭XX对诈骗金额的责任承担:辩护人认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由上线远程操控,不能认定其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2.卢XX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谭XX对诈骗金额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谭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卢XX是否构成自首,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最后,在面对诈骗诱惑时,要保持警觉,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结尾
这两个案例中,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谭XX和卢XX因诈骗未遂被从轻处罚。法律的公正判决,既维护了社会秩序,也给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
高永帅律师作为这两个案件的辩护人,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他毕业于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为他的法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执业至今,他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在这两个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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