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是上海某新能源公司,被告为辽宁某公司及其股东刘某。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54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被告一负责项目手续办理,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及被告二转账共计54万元的转账记录。然而,关键缺失证据是能直接证明被告一怠于履行核心义务的有力材料。
隋常有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梳理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从中找出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履行义务的内容;还收集了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书面催告函,这些证据能清晰显示被告一在收到催告后仍未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辩称被告一并未怠于履行义务,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二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隋常有则回应,虽然被告一完成了备案变更,但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微信沟通记录和书面催告函足以证明被告一的不作为,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一返还原告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隋常有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通过梳理沟通记录和催告函等证据,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催告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事实;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及时收集反驳证据,有力回应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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