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资金困难等导致工程多次停工,且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同时,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虽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达成《会议纪要》,但被告却不愿支付。此外,对于工程款支付比例、发票提供、可得利益损失等问题,双方也各执一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链条在诸多争议点上显得模糊不清。
定性:明确合同权责关系
执业20年的汪家道律师,在处理过350余件建筑工程相关案件后,深知此类案件中明确合同权责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合同第7.4.1条对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即中期付款按进度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而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汪家道律师指出,被告因自身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款项是事实,不能以发票问题逃避责任。同时,对于材料调价补差问题,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约定补偿原告。
突破:抓住关键证据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汪家道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工程联系函这一关键证据。这些联系函确认了原告的施工量、工程款结算金额以及材料调差款等重要信息。对于塔吊费用76533.26元,也通过工程联系函得到确认。凭借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到最终判决,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原告还就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汪家道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解决了这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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