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徐XX手中仅有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记录和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于如何证明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损失因果关系,以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一无所知,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2021年,在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后,徐XX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擅长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着丰富的经验。徐晓深知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关键,他决定从交易记录、信息披露时间等方面入手寻找证据。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时间非常紧张。通常情况下,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律师可能会按常规方式收集证据,但可能会错过一些关键信息。徐晓熟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程序规则,他没有局限于常规思路,而是仔细审查了宁波xx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徐XX的交易记录。他发现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xx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造成损失,这一关键信息可以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对于损失因果关系,徐晓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结合徐XX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论证。在短短几个月内,徐晓就完成了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诉讼材料。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的观点。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因买卖xx公司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15183.94元。
虽然此次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后续可能存在执行困难等问题。徐晓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为徐XX考虑到了这些情况,他告知徐XX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采取进一步措施保障自身权益。这一安排为徐XX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让徐XX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时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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