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XX手中仅有被告杨X出具的一张欠条,对于款项往来缺乏其他有力的书面证据,在这场装饰装修合同欠款纠纷中处于明显的证据劣势。20XX年XX月XX日,案件立案之时,杨XX找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黄蓉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逾千件案件的深厚实务经验,尤其是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丰富经历,敏锐地意识到证据收集和梳理的重要性。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盲目等待,而是迅速制定了全面收集证据的初步策略。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黄蓉律师充分展现了其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黄蓉律师深知诉前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作用。她熟悉相关程序规则,在紧张的时间内,迅速整理材料,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裁定对被告杨X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这一动作若由普通代理操作,很可能因对程序的不熟悉而错失保全时机,导致后续执行困难。而黄蓉律师的果断行动,为原告的债权实现加上了一道保险。
在举证阶段,黄蓉律师通过一系列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她提供营业执照,证明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杨XX为该公司投资人;《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证明华康XX的工程由XX公司实际施工;汇款凭证,证明杨X曾分七次向原告转交工程款78万元;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的事实。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地构建了案件的事实脉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真实合法。虽然案涉工程的承包主体系XX公司,但从被告出具欠条的内容来看,欠款的债权人已经由XX公司、原告、被告三方合意变更为原告杨XX个人。法院判决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15万元,并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杨X负担。
黄蓉律师告知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困难,可依据之前的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为当事人保留了实现债权的最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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