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主人公是李X。事情的起因是,张X翻看丈夫李X的手机,发现李X和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便把这事告诉了杨X。杨X和李X为此在电话里吵了起来,还约好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
到了约定时间,也就是某天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先是发生了口头纠纷,接着就演变成了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李X驾车由南向北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之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因此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一审时,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提出上诉。他觉得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而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
李X的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辩护人指出,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还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查明,侦查阶段李X供述,是为了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但综合全案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其他情节,法院查明,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不过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撤销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重新判处李X有期徒刑若干年。
这起案件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是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她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遇到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一旦涉及犯罪,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事实,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这起聚众斗殴案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正是因为她多年来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不断钻研法律知识,才能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找准方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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