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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达222276.10元。然而,被告一逾期未支付款项,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也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遂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为原告追回工程款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这些证据,陈明祥确定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及让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了举证质证。但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陈明祥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入了解,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明白,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不仅要关注工程款的追讨,还要保障原告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方面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以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债务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明祥执业4年中,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展现出了专业的处理能力,这起案件也成为他在该领域的又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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