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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222276.10元,被告一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
案件处于一审起诉阶段,陈明祥面临着需要准确确定诉讼请求以及充分举证的约束。陈明祥,2019年开始执业,安徽铜陵律师,主要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他对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进行了梳理。这样做的理由是为了明确案件事实,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为后续的庭审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通过梳理证据,陈明祥确定了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连带。在庭审中,陈明祥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但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从梳理证据到确定诉讼请求并获得胜诉判决,关键在于陈明祥律师对各类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准确把握。这种方法将证据梳理与诉讼请求确定紧密结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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