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法纠纷案件中,股东出资认定向来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张远辉,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4年执业经验,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近期他处理的两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就围绕着股东出资认定和抽逃出资证明展开。
这两个案件涉及同一名自然人被告股东,不同原告但委托了同一律所律师,同一家公司作为第三人。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两名原告率先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远辉接受委托的股东,在其中一个案件(原告郭X)一审时缺席,但庭前提交了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称该款项为出资。然而,一审法院因银行流水打印、复印问题,306万元看起来像308万元,且交易明细清单无备注内容,同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年度报告显示股东为认缴,判决股东败诉。
张远辉接手上诉案件后,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该回执“”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内容,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随后,张远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赶在二审开庭前提交给法院。
另一边,另一个原告李X起诉的案件一审开庭,张远辉当庭提交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庭审中,对方要求法官开具律师调查令查询306万元转账后的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的一年明细。
在郭X二审案件开庭时,张远辉向法官解释,若上诉人有抽逃出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求查看了公司公帐完整银行流水清单以确认是否抽逃。经此解释,法官不再纠结对方律师提出的审查股东抽逃出资问题。
最终,没等李X一审案件律师查询到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郭X二审案件就改判股东胜诉,认定股东有实缴出资,判决书对抽逃出资问题未作讨论。后来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也未显示公司公帐转出给股东款项的记录。直至20XX年XX月XX日,李X案件一审判决股东胜诉,判决书称抽逃出资证据不足。
至此,就出资问题,该股东避免了可能的另外9个诉讼案件,也无需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张远辉凭借其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成功帮助股东证明了实缴出资,破解了抽逃出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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