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余X在得知自己因未经许可生产“白xx康”酒瓶盖而涉嫌犯罪时,内心充满了恐惧与无助。他只是一名普通的个体工商户,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面对可能到来的刑事处罚,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20XX年X月XX日,余X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取保候审。当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时,余X仿佛置身于迷雾之中,找不到方向。
此时,王敏利律师全面介入了案件。王敏利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与余X深入沟通。在详细了解了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X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后,王敏利律师迅速做出了关键判断。王敏利律师认为,虽然余X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他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并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王敏利律师的维权策略,正是基于对这些情节的精准把握而展开。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王敏利律师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充分论证了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王敏利律师指出,余X在案发后主动从四川前往XX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种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得到肯定。而且,余X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对较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较小。
同时,王敏利律师积极协助余X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王敏利律师深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环节。在王敏利律师的指导下,余X及时将8840元违法所得退缴,为自己争取到了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机会。
王敏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刑事案件。在面对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王敏利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当遇到案件涉及知名品牌,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时,王敏利律师总是能够冷静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本案中,王敏利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与书面汇报,不断强调余X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敏利律师的辩护意见。
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但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王敏利律师的精准辩护,成功帮助余X免于刑事追责,让余X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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