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扬州XX银行遭遇了棘手难题。王XX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扬州市XX公司坚称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私自签订,并非公司真实意愿,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银行虽手握借款合同等证据,但面对XX公司的抗辩,在证明担保合同有效性上陷入困境。
20XX年案件立案后,黄蓉律师介入此案。黄蓉律师在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任职,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中担保合同有效性认定的关键所在。面对银行证据优势不明显的情况,黄蓉律师第一时间想到从担保合同的形成依据入手,寻找能证明公司真实担保意愿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间紧迫,每一步都需精准把握。按照常规思路,若无法证明担保合同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可能面临败诉风险。黄蓉律师凭借对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熟悉,没有局限于已有的借款合同等证据,而是积极引导银行寻找其他关键证据。最终,银行补充举证了一份《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这份决议书载明扬州市XX公司同意为王XX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有相关股东签名盖章。
黄蓉律师迅速抓住这份证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她指出,该决议书能够证明担保合同是公司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程序上看,决议书符合公司决策流程;从内容上看,明确了担保范围和责任。相比普通代理可能在常规证据上陷入僵局,黄蓉律师的这一策略成功打破了XX公司的抗辩防线。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观点,认定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王XX归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相应利息,扬州市XX公司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目前判决虽已下达,但后续还涉及到执行环节。若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判决,黄蓉律师已告知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实现。这一预防性安排为银行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充分体现了黄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周全考虑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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