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廖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就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用于做网站,廖某并不知晓具体用途。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期间,蔡某等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自己有些害怕,廖某便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但蔡某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闭服务器。此时廖某才知道蔡某开的是私服。后来蔡某每月仍给廖某转托管服务器的钱,廖某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还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中间差价。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18.41万元退缴给陵城分局。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廖某)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罪,但公司方提出抗辩:廖某最初并不知晓蔡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在得知情况后已要求蔡某关闭游戏,且未主动参与私服运营,其收取的托管费是正常的服务费用,并非参与违法活动的获利。
刘月刚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法律规定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需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廖某在最初托管服务器时并不知晓蔡某的违法用途,不具有主观故意。
2.从行为性质看:廖某在得知蔡某开设私服后,及时要求其关闭游戏,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虽然未关闭服务器,但这是因为托管费未到期,且未继续追问服务器用途,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继续支持违法活动的故意。
3.从获利情况看:廖某收取的托管费与蔡某的违法获利没有直接关联,其赚取的中间差价是基于正常的服务器托管业务,并非参与私服运营的违法所得。
最终法律结论:廖某的行为虽然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不构成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主存在错误认知,认为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只是单纯的业务行为,不需要对客户的具体用途负责。但实际上,一旦客户利用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服务提供者可能会被卷入法律纠纷。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获利情况等因素。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即使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开展业务时要加强对客户的审查和监管,了解客户的真实用途,避免因客户的违法活动而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对劳动者的启示是,在工作中要保持警惕,对于可能涉及违法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制止。
刘月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详细收集和分析了廖某的行为证据,包括与蔡某的聊天记录、服务器托管协议等,为廖某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他准确把握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为廖某进行了合理的法律定性。在庭审策略方面,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廖某争取到免于起诉的结果。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刘月刚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守护了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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