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XX经营部多次催收货款无果,面对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以结算单未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付款时,他们陷入了无助的境地。在这种信息劣势下,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突破被告看似严密的抗辩体系,追回自己应得的货款。吴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结算单效力认定、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关系以及违约金是否过低这三大问题。他的维权策略,正是从深入剖析合同约定和法律逻辑开始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吴震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主张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庭审中,被告XX抗辩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吴震律师指出,合同明确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其签字行为代表公司。而被告XX拒不申请笔迹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直接认可了结算单的效力,锁定了欠款金额,为原告的债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于被告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吴震律师有力驳斥。他指出被告XX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不能以未开票为由长期拒付货款。吴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深知这种“先票后款”的恶意抗辩是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向法院阐明了付款义务与发票义务的关系。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维护了交易的公平。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被告认为过高。吴震律师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资金占用成本,依法应予调整。他结合市场行情和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吴震律师在处理民商事诉讼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对于违约金的调整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最终,法院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显著提升了债权实现价值,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
本案涉及两个经营部混合结算,吴震律师清晰剥离两笔交易金额,准确得出本案欠款,与法院认定完全一致,确保了本金全额支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吴震律师从证据整理、庭审辩论到法律适用全程专业把控。他在简易程序内快速胜诉,帮助中小建材商户成功追回大额欠款,为建材供应商向大型建筑企业追收欠款树立了有利判例,实现了维权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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