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A在未解除与原告A的劳动合同期间,就用在职时掌握的原告客户信息,通过被告C公司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离职后还向原告海外客户发送虚假负面信息。这一系列动作让原告A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客户大量流失,营收急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原告A面临着巨大的商业信誉危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而一审时,被告提出“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使得案件走向充满不确定性,原告A的诉求似乎难以实现。
就在原告A陷入困境之时,黄蓉律师接手了此案。黄蓉律师有着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她深知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黄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她仔细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固定了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强调“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法官归纳的焦点为:被告A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被告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黄蓉律师从从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她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
面对黄蓉律师的有力反驳,被告代理人显得有些慌乱,原本条理清晰的答辩变得结结巴巴。他们试图寻找新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但在黄蓉律师严密的证据链条和精准的法律分析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最终,被告代理人只能沉默,无法再提出有效的抗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A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原告客户信息,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通过被告C公司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离职后向原告海外客户发送虚假负面信息,言辞带有主观故意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虽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黄蓉律师仍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原告A没有完全获得最初诉请的几十万元赔偿,但黄蓉律师为其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同时实现了“停止侵权+向涉案客户消除影响”的核心诉讼目标,有效挽回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不过,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原告A的商业信誉恢复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黄蓉律师也告知原告A,若后续发现被告还有其他侵权行为或造成了新的损失,可以随时收集证据,再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安排为原告A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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