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位委托人因与二被告就腾退补偿款分割、安置房居住使用及租金收益分配等问题协商无果,委托执业近十年的彭艳军律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彭艳军律师曾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房产类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接案后,他第一时间与三位委托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彭艳军律师首先核实了委托人的身份关系与被安置资格,确认三位委托人户籍均在腾退院落,且其中一方持有院落内部分房屋产权,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系合法被安置人。同时,他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提交《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固定核心证据,证明腾退补偿的构成、安置房来源及二被告独自占有权益的事实。
随后,彭艳军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多轮沟通。他向法院提出,根据《实施细则》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及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奖励补助等相关权益。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彭艳军律师凭借此前处理大量分家析产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称,委托人持有部分房屋产权,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产权面积比例分配;被告所称“已支付补偿款”无有效证据证明,且现有转账记录显示的款项无赠与或借款合意,应认定为部分补偿款抵扣;本案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终,法院认可了彭艳军律师的观点。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核心代理思路展开充分抗辩。有着多年庭审实战经验的他,针对补偿款分配,提交房产证、评估报告及《实施细则》,证明委托人享有独立产权户资格,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法定及约定比例分配,驳斥被告关于“房屋系其单独翻建、补偿款归其独有”的主张;针对安置房归属,提交选房确认单、入住结算材料,证明安置房系五人共同安置所得,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权益比例确定居住使用权,我方委托人作为三人家庭,更需稳定居住环境;针对租金收益,主张案涉出租房屋系共有财产,出租收益应扣除合理维护成本后由共有人平均分配,二被告独自占有无法律依据。
最终,北京市XX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x)京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位委托人被腾退房屋补偿款340754.7元、租金收益188700元,共计529454.7元;北京市XX区X某房屋由三位委托人居住使用;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彭艳军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相应的腾退补偿款及租金收益,确保了委托人对回迁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有效解决了委托人的居住需求及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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