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发起人责任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等商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愈发凸显。在这些复杂的法律事务中,具备深厚法学专业素养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张腾林律师,作为法学研究生,在处理此类案件上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股,然而郭X、唐X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由于张腾林律师在法学研究生阶段接受过系统的民商事法律课程训练,深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一审时,她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及被告的违约行为,为一审胜诉奠定基础。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腾林律师凭借曾在法院工作的经历,熟悉上诉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法官的关注点。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专业抗辩,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程序实体双抗辩,精准把控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认为王X向被告鹿X的转账系借款,鹿X则辩称该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构成重复起诉。张腾林律师由于有着多年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首先从程序上精准识别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
同时,张腾林律师具备丰富的证据收集和运用能力,她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她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她深刻把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两个核心构成要件,紧扣“借贷合意”这一原告举证的薄弱点,明确指出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的精准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法律要件的深刻理解,为处理同类商事和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实践标尺。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解决类似法律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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