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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索赔遭拒后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还认为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为何专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自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在执业至今承办逾千件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发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诸多复杂问题。在她看来,这类案件涉及保险条款的解读、损失金额的认定等多个方面,处理起来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随着在该领域办理案件数量的增多,她越发意识到专注此领域的重要性,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专业壁垒。
专业应对争议焦点
面对被告对损失金额的异议,执业多年的李伟玲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在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后,她深知鉴定程序对于固定车辆维修费用客观依据的重要性。庭审中,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指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成功让法院认定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最终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此案中,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此后,李伟玲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要点进行了总结和完善。她的经验启示同行,在细分领域深耕,能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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