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后,依约供货,然而B公司却长期拖欠近两百万元货款,经多次催告仅支付部分款项。A公司虽手握供货证据,但面对B公司的拖延和股东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的潜在风险,陷入了维权困境。此时,在2024年5月,A公司找到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吴震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大额商事合同纠纷。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全面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面对A公司的情况,吴震律师决定先全面梳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吴震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在立案环节,吴震律师依据丰富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迅速确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三位一体诉讼方案。通常情况下,普通代理可能仅聚焦于公司的主债务,而忽略了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但吴震律师熟悉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制定出全面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欠款事实基本认可,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两名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吴震律师围绕核心焦点,全面整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法院直接采信核心欠款事实。对于违约金,吴震律师尊重调整规则,提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的合理标准,契合司法裁判尺度,使违约金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吴震律师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指出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成功说服法院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判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判,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调整违约金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虽然判决结果已全面覆盖原告核心维权目标,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吴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他告知A公司,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置,为A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保障企业债权的顺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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