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还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等。三被告在面对原告的指控时,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应对策略,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2024年,案件开始阶段,三被告共同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律师代理此案。田小馨自202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包括为多个知名品牌提供专业维权服务,还曾在某知名品牌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侵权判决,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经验。田小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定从侵权比对和合法来源抗辩两方面进行重点突破。
田小馨律师深知侵权比对是本案的关键环节。按照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代理路径,很多律师可能会着重从合法来源抗辩入手,但田小馨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经验,决定先从侵权比对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在“快手”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认为被诉侵权酒瓶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田小馨律师仔细研究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细节,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在瓶身形状等方面存在共性,但该部分属于酒瓶类产品的常见设计。而在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上,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涉案专利瓶身中部为圆形浮雕图文印章,被诉侵权产品瓶身为突出方形图案及“老酒XX珍藏”字样,颜色明暗、纹路设计等也存在显著区别。田小馨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侵权比对分析报告,以清晰的证据和专业的论证,支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的观点。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会在合法来源抗辩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忽略了侵权比对这一核心要点,很可能导致败诉。田小馨律师的这一策略优势,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小馨律师的侵权比对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法院未采信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不过,田小馨律师提醒三被告,如果后续在其他相关案件中涉及合法来源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证据。目前,本案已获得胜诉,但如果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田小馨律师将继续为三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三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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