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某,1995年3月出生,是某重工公司员工。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间,刘某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要求从某地前往另一地,将其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和手机提供给上家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刘某涉案银行账户接收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的被骗资金人民币3650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
2024年5月8日9时许,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并冻结其涉案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9月18日账户内余额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刘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健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涉案金额巨大,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刑罚。而刘某的家属委托陈健律师为其辩护。
陈健律师提出,首先,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及取现协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某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符合从犯特征。
其次,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据法律,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无隐瞒或翻供,积极配合调查。
再者,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其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了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不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就不会受到严重处罚,或者不了解从犯、自首等情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本案确立了在类似“提供银行卡+取现”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准确认定从犯、自首等情节的裁判规则。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员工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犯罪泥潭。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一旦不慎涉及案件,要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陈健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梳理案件细节,收集能够证明刘某从犯地位、自首等情节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条文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定性,为辩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庭审策略上,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说服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为刘某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使其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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