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宋某某与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就展现了徐晓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原告宋某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状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天某公司。天某公司委托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和实习律师于律师参与诉讼。
原告宋某某基于对天某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其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买股票产生了损失,因此请求被告天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人民币201,089.68元。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服务核心地区为上海市,还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本案系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201,029.31元,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徐晓律师在这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