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省叶县,被告人杨X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省道公路上与行人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X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事故责任划分是否错误,杨X是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杨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杨X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是否构成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维持了原认定。原告主张杨X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辩称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不应认定杨X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足以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法院最终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杨X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被告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根据被害人在叶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入院时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肺挫伤、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原告主张杨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辩称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杨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对被告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杨X在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随同被害人一起赶往医院,后经公安民警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告主张杨X不构成自首。被告辩称杨X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杨X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故对被告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开车上路一定要集中注意力,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要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很关键,不然可能无法认定为自首。另外,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要及时申请复核,保留好相关证据。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事故责任、因果关系和自首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公正的认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肖国超律师。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让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体系。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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