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李XX是个2002年出生的年轻女孩,大专文化。2023年4月到案发这段时间,她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她的销售代理人翟XX在同年7月14日和20日,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了这款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在8月11日把这事微信告知了李XX。可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还继续对外销售。后来经检测,这款减肥产品里检出了西XX明成分。
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和毕XX达成了和解协议。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XX提起公诉,还建议判处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这里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李XX是否明知产品有毒有害还继续销售?
法院查明,翟XX告知李XX毕XX服用产品后身体不适,李XX仍继续销售,且产品检测出有毒成分。原告(检察院)主张李XX明知产品有问题还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李XX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李XX在得知产品有问题后还继续销售,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李XX是否能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缓刑。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二:王X故意杀人案
王X因为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他在村里微信聊天群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便驾车逃离。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X提起公诉。王X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X有多种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核心争议点如下:
第一,王X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查明,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对其进行殴打和砍杀,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和行为。原告(检察院)主张王X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王X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王X是否能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王X系犯罪未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辩护人认为王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适当。法院认为,综合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可千万别卖有害的东西,不然就算没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触犯法律。要是不小心犯了事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遇到矛盾别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只会让自己陷入麻烦,理性沟通、依法处理才是正道。
这两个案子,一个因销售有害产品获刑,一个故意杀人但因多种从轻情节被判缓刑。不同的案件情况,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学历,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5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这两起案件中准确地为当事人提出了辩护意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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