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午后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沈辉律师正专注地研究着一份离婚后抚养费追索案的资料。她时而皱眉沉思,时而在文件上圈圈点点,眼神中透露出专业与坚定。
沈辉毕业于四川大学,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她的执业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石。她现任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等职,自2010年开始执业以来,带领团队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领域尤为专精。
本案中,委托人韩XX与被上诉人杨XX原系夫妻,育有双胞胎子女。离婚判决生效后,韩XX主张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要求杨XX支付19万余元抚养费。一审仅支持离婚判决后3个月的3000元抚养费,驳回分居期间诉求,韩XX不服委托沈辉律师团队上诉。
沈辉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全面梳理。他们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团队围绕要点进行了有力论证。纸张在她手中翻动,发出沙沙的声响,她沉稳地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同时,她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非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
沈辉律师清晰地阐述团队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当事人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沈辉律师深知,婚姻家事案件关乎家庭和谐与个人重大权益。她始终秉持“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客观事实,充分保证客户的利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上诉未支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诉求,但她通过专业的法理辨析,保障了当事人离婚后部分的合法权益。她用专业与智慧,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保护的伞,让法律的公正与人性的温暖在案件中得以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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