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撤诉费用如何收取?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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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撤诉费用也是要收取的,但是是减半收取。撤诉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撤诉成功;对于是否能够顺利撤诉是有很多因素影响,最主要的就是撤诉一定要合乎法规才可以,另外还有就是撤诉是要交纳诉讼费。
民事诉讼撤诉费用如何收取?

一、民事诉讼撤诉费用如何收取?

撤诉一样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只是减半收取,以下是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民事诉讼撤诉费用也是要收取的,这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诉讼要收取案件的受理的费用,撤诉同样要收取,所以在没有考虑清楚是否要进行诉讼的时候,不要盲目的选择,有了民事纠纷之后,首要的选择应该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还可以选择调解,最后才选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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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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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一样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只是减半收取,以下是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颁布的《人民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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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之间的磨擦。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不准撤诉。
民事诉讼的撤诉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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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之间的磨擦。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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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上诉可以撤回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有下列情况的,是不准许撤回上诉: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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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律师费收取标准: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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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了这一原则。最后,从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笔者认这里有两层意义,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如果提出赔偿的请求,就应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该解释属强行性规范,也就是说,刑事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至于该解释的后半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肠单斑竿职放办虱暴僵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作为一个补救性条款来解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多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受害人没有能在上述解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给予受害人的一个法律救济渠道。作者:乐平市人民吴浩润编辑:秋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了这一原则。最后,从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笔者认这里有两层意义,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如果提出赔偿的请求,就应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该解释属强行性规范,也就是说,刑事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至于该解释的后半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肠单斑竿职放办虱暴僵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作为一个补救性条款来解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多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受害人没有能在上述解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给予受害人的一个法律救济渠道。作者:乐平市人民吴浩润编辑: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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