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一起特大肉毒素非法经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23至2025年间,被告A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大量进购并销售国家未经批准的肉毒素产品,构建起多层销售网络,全案累计销售金额达234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参与分销、零售环节。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全案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涉案人员公开赔礼道歉、对扣押的违禁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相关费用。被告A的初始困境在于涉案金额巨大,无证售药事实清晰,且缺乏有力的从轻情节证据。冯剑律师从三个方向切入辩护:精准拆解重罪案件的量刑边界,明确区分医美领域无证售药的入罪标准与情节加重边界;厘清主从犯的罪责划分及对应量刑区间;全力挖掘被告A的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庭审中,围绕涉案金额的认定和主从犯的划分展开关键交锋,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链条,论证被告A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成功将其与其他被告人进行责任区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被告A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从犯多人适用缓刑。
第二起是境外电信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至2021年间,被告C受蛊惑偷渡至境外诈骗园区,参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证据包括诈骗集团的管理模式、被告C的参与情况等。被告C的初始困境在于参与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此类案件普遍量刑偏重,且缺乏能证明从轻情节的充分证据。冯剑律师精准锁定被告C年龄尚小、受人蛊惑、主观上无恶性故意等全维度从轻情节,搭建层层递进的辩护逻辑。庭审中,被告C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属于从犯成为焦点。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卷宗证据,证明被告C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底层的业务执行工作,系从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被告C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第三起是交通肇事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证据等。被告人索X的初始困境在于无证驾驶且逃逸,证据层面极为不利。冯剑律师提出索X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索X是否构成自首成为争议焦点。法院最终认定索X不构成自首,但认可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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