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需举证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且食用后造成损害,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证据规则,为被告构建了有力的答辩策略。
肖康律师接受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202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的肖康律师,很快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抗辩因素。他首先注意到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同时,被告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此外,印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20XX年,在与法院的首次沟通中,肖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请求法院认定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且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肖康律师随即补充了印刷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及印刷流程的详细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规定,说明该情况说明的可靠性。最终,法院认可了该证据的效力。
之后,肖康律师又向法院提交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请求法院认定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法院表示需要考虑该检验报告与案件核心争议的关联性。肖康律师再次补充,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该检验报告能够有力证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案件核心争议紧密相关。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检验报告。
庭审中,肖康律师依据卫法监发[20XX]5X号通知,指出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只是有严格适用范围,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同时,肖康律师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X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快照知晓产品标注“XX叶”,仍主动购买,主观上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肖康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法院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46元。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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