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有一起发生在杭州市萧山区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被告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某处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转让给卓某。之后,卓某于2024年12月28日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水产商行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却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卓某,且卓某又迅速出让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相应款项及利息,同时两被告支付水产商行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
樊佳佳律师受卓某委托代理此案。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卓某向朱某的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某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朱某与卓某还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法庭上,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水产商行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某曾向卓某发送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而卓某则主张能抵,因为离婚后卓某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
樊佳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同时,水产商行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认为水产商行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一贯秉持“认真负责,坚守职业原则,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策略前置与风险预判,善用类案检索与大数据分析强化论证逻辑。她提醒大家,在涉及财产分割等重要事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付款记录和协议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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