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0年10月,被告人刘X想搞钱,就把主意打到防疫物资口罩上。他通过中间人王X和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口罩买卖的口头协议,约定以0.065元/个的价格卖430万个口罩给周X。周X信以为真,支付了279,500元货款。为了让周X更相信自己,刘X伪造了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和装车视频,并把钱转到朋友谢X名下的银行账户。
然而,刘X只给实际供货方李X付了60,300元货款,剩下的钱都拿去还自己的债和随便花了。他还让谢X帮忙转账,谢X知道这些钱“违法”,还是用自己的银行卡,还开通网银帮着转钱,自己从中拿了44,000多元。周X等了又等,一直没收到口罩,就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结果刘X直接失联了。
案发后,刘X和谢X都主动去自首,两家的家属积极帮着把全部损失都退给了周X,周X也给出了谅解书。但公诉机关还是以诈骗罪对这两人提起了公诉,认为涉案金额279,500元,属于“数额巨大”。这案子就此闹上了法庭。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X虽与被害人周X达成了口头协议,但这份“合同”仅被其用作诈骗周X钱财的手段。
双方主张:刘X的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而公诉机关认为应定性为普通诈骗罪。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观点。因为在本案中,合同只是刘X实施诈骗的手段,并非真正基于商业交易目的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二)谢X是否构成从犯?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法院查明:谢X在明知所收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资金,从中分得44,000余元,但他对具体的诈骗方式并不知情。
双方主张:谢X的辩护人主张谢X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且仅应对分得的44,000元负责。公诉机关认为谢X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应承担全案共犯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谢X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构成共犯,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不过,他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而非仅对其分得的44,000元负责。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整体危害结果负责。
(三)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刘X和谢X都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但本案诈骗数额巨大,且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
双方主张:刘X的辩护人主张刘X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应适用缓刑;谢X的辩护人强调谢X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还错误主张其有“立功”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驳回了两人适用缓刑的请求。因为诈骗罪数额巨大,即使两人有从轻情节,但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且是主犯,考虑到他作案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还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要从重处罚;不过他有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所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还得交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且是从犯,虽然对具体诈骗方式不清楚,但对刘X犯罪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结合他从犯、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况,减轻处罚,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两人的缓刑请求都没被批准。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或者买卖东西的时候,千万别被小便宜或者虚假合同忽悠了,多核实对方的信誉和实际情况。要是遇到表面像正常交易,背后却有猫腻的事儿,哪怕有合同,也得当心诈骗。其次,要是有人找你帮忙转账之类的,你得先搞清楚这钱是不是来路不正,可别像谢X一样,因为帮人转钱,自己也惹上麻烦。
五、结尾
这起口罩诈骗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给予了公正判决。刘X和谢X的行为因社会危害性较大,虽然有从轻情节但仍未获得缓刑。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的刘映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罪名定性、从犯认定等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大量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提出精准的辩护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