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被告XX公司在2018-2022年年报商誉及业务收入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因股价下跌受损,起诉XX公司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一审败诉。执业十七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在一审未代理且已败诉的艰难情况下,接手了本案二审。
徐晓律师接案后,凭借长期处理证券纠纷案件的经验,第一时间展开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过去多年代理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徐晓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带领团队详细查阅了XX公司2000余条公告,从中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这一行动源于他在证券诉讼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楚知晓关键证据对于案件的决定性作用。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徐晓律师面临诸多挑战。对于揭露日的认定,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2023年5月深交所发出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一审也支持该主张。有丰富证券欺诈诉讼经验的徐晓律师经深入分析,指出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XX公司股价在相关公告发布后明显上涨,说明问询函未起到揭露作用。徐晓律师依据此前处理多起类似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他曾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分析股价变化来判断揭露日的有效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裁定一审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
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问题,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一审同样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对比分析了大盘、行业指数和XX公司个股股价变化,指出揭露日后XX公司股价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曾多次在证券纠纷案件中准确判断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徐晓律师,详细阐述了数据对比情况。最终,二审裁定指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发生了明显变化,采纳了他的观点。
本案作为示范案件,结果影响深远。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二审中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为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审理提供了指引,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投资者维权带来了希望。徐晓律师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不懈努力,充分展现了他作为专业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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