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起诉多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原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其提交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引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文,认为交通局有管理道路及绿化的义务,因绿化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面,初始面临诸多困境。首先,原告提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局可能被认为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有管理责任。证据缺口在于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的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不明确,难以直接证明与事故无关联。
厉春艳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多方面的抗辩策略。一是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证明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二是紧扣事故认定书,夯实抗辩基础,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三是驳斥“绿化遮挡视线”主张,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四是依法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绿化遮挡视线”主张,厉春艳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原告出示现场照片,称照片显示绿化树木过高影响视线。厉春艳律师则指出,现场照片不能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且结合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车辆在通过该路段时并未受到视线影响,能够正常行驶。同时,律师还提供了专业机构对事发路段视距的检测报告,证明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厘清自身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二是紧扣关键证据,以权威证据如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明与事故无关联;三是依法阐述法律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自身无过错、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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