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自身树立了正确的监护意识才能以身作则的去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个性,人们平时也不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特意去关注的,因为也都习惯了当事人的父母去履行这种监护的职责。可是如果监护人自己就是属于精神病人,其他人的也应该知道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除了父母以外,首先是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然后才是其他的近亲属。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有能力监护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要先于兄弟姐妹,但监护制度在实际生活当中落实的也非常的不到位,因为有很多的精神病人他们自己也有孩子,但是其他大多数的人还是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真正全面推进我国监护制度的落实还是做的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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