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事得从2017年12月21日说起。当天,龙口市XX公司与龙口XX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由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与山东XX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担保费150000元未付。同时约定,若龙口XX公司违约,要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
同一天,龙口XX公司与山东XX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12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7435%计算,按月结息,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为了保障龙口市XX公司的权益,各方还签订了一系列反担保协议。龙口XX公司与龙口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与《反担保抵押合同》,以龙集用2006第0026号项下640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办公室868平方米、车间3776平方米所有权提供抵押反担保。龙口XX公司向龙口市XX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对主债务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无条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龙集用2006第0026号土地使用权之上的车间4700平方米提供抵押反担保。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分别向龙口市XX公司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函》,以个人和家庭全部财产及未来收益对《委托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债务人所有义务和责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然而,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龙口XX公司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龙口市XX公司先后8次垫付利息合计人民币295348.44元。2018年5月30日,山东XX银行提前宣布借款到期,并从龙口市XX公司处扣划了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5451.42元。至此,龙口市XX公司累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5380799.86元。
龙口XX公司在龙口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未在规定的两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于是,龙口市XX公司将龙口XX公司、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告上法庭,要求龙口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等合计数百万元,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龙口市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为,龙口XX公司未向山东XX银行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龙口市XX公司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履行了担保保证责任,有权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龙口XX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偿还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同时,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应按照反担保函和个人反担保保证函的约定,对龙口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龙口市XX公司请求的后续利息,因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又另行支付利息属重复主张,且龙口市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低并请求调整,所以法院对后续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80799.86元;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违约金125万元、担保费150000元;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龙口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66元,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衣超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服务于山东烟台地区,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法律硕士研究生。他担任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协议时,各方都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借款人来说,按时还款是基本的责任,否则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还可能给担保人带来损失。对于担保人来说,要充分评估风险,确保自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在签订合同和协议时,要注意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纠纷。
衣超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个案件中准确把握了关键要点。他在处理复杂的担保合同纠纷时,能够迅速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正是因为他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才使得他在面对这类案件时游刃有余。在这个案件中,他精准地找到了法律依据,让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大部分诉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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