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吴某作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市政工程合作协议,并收取对方600万元工程保证金。然而,由于政府规划调整,项目被迫终止,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事宜产生纠纷。建筑公司以“吴某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为由报案,检察机关随后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吴某委托了山东青岛丁子宸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起在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案件前期,丁子宸律师进行定性辩护,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他充分发挥自己在法学理论方面的优势,其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并取得法学学士,后又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他全面梳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系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他还发现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材料采购等合理开支,以此证明吴某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
庭审过程中,丁子宸律师进行证据链击穿,否定指控事实。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实战经验,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客观性;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依法不予认可,强调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此外,丁子宸律师还从法律适用角度,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他当庭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吴某的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名誉及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丁子宸律师凭借此次成功辩护,彰显了其处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攻坚能力,他曾获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年度金牌合伙人”“优秀执业律师”等荣誉,还作为南方周末、中国百姓舆论网热点法律事件特邀点评律师,多次开展专题讲座为青年律师提供指导。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